1. <object id="613u4"><option id="613u4"><mark id="613u4"></mark></option></object>
        <strike id="613u4"></strike>
        <big id="613u4"><em id="613u4"></em></big>

          <strike id="613u4"></strike>

            1. <code id="613u4"><nobr id="613u4"></nobr></code>
                <tr id="613u4"></tr>
              1. <code id="613u4"><nobr id="613u4"><sub id="613u4"></sub></nobr></code>
                  <code id="613u4"><nobr id="613u4"><track id="613u4"></track></nobr></code>
                    <th id="613u4"><address id="613u4"></address></th>
                      1. <code id="613u4"></code>

                        欧美精品亚洲精品日韩经典,做饭做到饭糊动漫免费观看,做ag视频大全,亚洲情在线

                        紀檢監察
                        紀檢監察
                        年份搜索:
                        廉潔文化創建

                        湖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鄂發[2016]11號)

                        發布時間:2017/03/01 18:03:11閱讀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強化各級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中共湖北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等黨內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相關領導干部,黨的基層組織、基層紀檢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是指:黨委(黨組)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黨委(黨組)其他班子成員分管范圍內的領導責任。
                          本辦法所稱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是指:紀委(紀檢組)監督執紀問責的責任。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按照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違規必查、失責必究,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責任追究由上級黨委(黨組)統一領導,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條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履行加強組織領導的責任,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及上級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不及時、不認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無計劃、目標要求不明、責任分解不清、溝通協調機制不暢、督促落實不力,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弱化,抓黨風廉政建設不敢擔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履行選好用好干部的責任,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選人用人上發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
                          (三)未履行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的責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四風”問題屢禁不止,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履行源頭防治腐敗的責任,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責任不落實,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制度、機制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未及時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履行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工作的責任,懲治腐敗工作不力的;
                          (六)未履行維護群眾利益的責任,對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不糾正查處或者糾正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未履行支持和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對巡視反饋和移交的問題沒有及時按要求整改和辦理的;
                          (八)未把紀律挺在前面,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不嚴,放松對黨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抓早抓小抓苗頭問題不到位,或者發現問題沒有及時提醒、制止,對問題嚴重的沒有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未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之一的;
                          (二)未履行加強研究部署的責任,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準確把握廉政狀況的責任,對領導班子成員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廉政狀況不了解、要求不嚴、監管不力,本級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級主要領導干部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四)未履行支持紀委(紀檢組)工作的責任,對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不力,沒有及時解決紀檢監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阻力,懲治腐敗工作不力的;
                          (五)未履行重視廉政教育的責任,年度內不組織開展廉政教育活動和廉政文化建設,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履行帶頭開展檢查考核的責任,未帶隊檢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抓考核獎懲不嚴格,或者對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督促整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力的;
                          (七)未履行做廉潔從政表率的責任,未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問題,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監督和管理不力以致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八)其他未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的情形。
                          第八條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范圍內的領導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分管范圍內相關責任追究情形之一的;
                          (二)未履行主動研究部署的責任,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不力,沒有做到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支持紀律審查的責任,對分管范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不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及時查辦,懲治腐敗工作不力的;
                          (四)未履行加強督促整改的責任,不嚴格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存在的問題不督促整改,不制定防控措施和辦法,分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五)未履行檢查考核的責任,對分管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不了解,不參與對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檢查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履行嚴格廉潔自律的責任,未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六條意見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問題,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監督和管理不力以致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七)其他未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分管范圍內領導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  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或者領導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監督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履行協助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的責任,在協助黨委(黨組)抓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方面工作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嚴重的;
                          (二)未履行維護黨紀的責任,不嚴格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紀不嚴、違紀不究、問責不力,對上級紀委(紀檢組)批轉交辦的工作事項不及時辦理或者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推進作風建設的責任,對黨員干部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問責不力以致“四風”問題突出的;
                          (四)未以紀律為尺子衡量黨員干部的行為,按“四種形態”開展監督執紀不到位,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沒有及時查處,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履行紀律審查的責任,對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查處不力,不堅持依紀依法安全審查以致發生審查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強化黨內監督的責任,對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監督不力,對黨委(黨組)班子成員的違紀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及時報告,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的制度、機制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及時監督執紀問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未履行監督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不正之風突出問題長期存在、又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要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一案雙查”、倒查追責:
                          (一)在黨委(黨組)管轄范圍內發生腐敗串案窩案,多名領導干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發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案件的;
                          (三)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在推薦選拔任用干部方面,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存在用人失察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
                          (四)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黨組織年度內有2名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年度內發生3起以上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
                          (六)其他應該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按照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分別追究。
                          (一)黨委主體責任追究。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黨委(黨組)其他班子成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需要承擔責任。
                          (二)紀委監督責任追究。紀委(紀檢組)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其職責范圍內的監督責任,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需要承擔責任。
                          (三)集體責任追究。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錯誤決定或者采取錯誤行動,造成工作失誤或者集體違紀的,追究領導班子的集體領導責任。
                          (四)個人責任追究。因領導干部個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誤或者違紀違法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責任。其中,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所列情形,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或者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分別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所列情形,紀委(紀檢組)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職責范圍內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后,能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能主動、及時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擴大,挽回影響的;
                          (三)發現問題后,及時作出檢查,并汲取教訓,進行整改,效果明顯的;
                          (四)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一)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后推卸、轉嫁責任,不采取措施補救,致使后果擴大的;
                          (二)對違紀違法問題知情不舉、壓案不報,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掩蓋、袒護的;
                          (三)因未盡職責,致使責任范圍內多次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
                          (四)有干擾、妨礙、弄虛作假、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五)有其他從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于分管范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領導干部主動發現、主動報告并堅決查處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領導干部對調入地方(部門、系統、單位)之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應當積極支持查處,不積極支持查處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職務變動或者退休而免予追究。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和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施責任追究,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依據職責和權限,按照提出建議、啟動調查、實施追究的程序處理。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 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和權限向同級黨委(黨組)提出意見和建議,黨委(黨組)研究決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條  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復查并作出結論。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應當載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下級責任追究工作的領導。各級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當追究責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責任方式不當,或者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 

                        Copyright ? 湖北清能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鄂ICP備15008705號   

                        鄂公網安備 42011102004447號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徐東大街137號能源大廈9-11F傳真:027-88300103Designed by Wanhu
                        欧美精品亚洲精品日韩经典,做饭做到饭糊动漫免费观看,做ag视频大全,亚洲情在线